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清代奏折揭出摊丁入亩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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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清雍正时期“直隶摊丁入亩”奏折)  
  日前,笔者去保定直隶总督署查寻资料,有幸看到该馆珍藏的几份清代封疆大吏的奏折。其中,最吸引我注意的是一封直隶巡抚李维钧建议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的奏折。
  经查,直隶巡抚李维钧在雍正元年(1723)七月,根据他在山东、江西、四川任县令、州牧时“摊丁入亩”的经验,和他在直隶任钱谷守道时,了解的州县赋役征收情况,建议将直隶(今河北)全省丁银摊入地亩,随地粮征收。为此上疏雍正皇帝:“按地输丁,原属优恤穷民之善意,但直隶田地,多有名为有地,而实无租可收。其故大略有四:从来置产之家,多系乡绅富户,其弃田之人贿通置田家人,将高下错杂一概指为虚产,往往以九亩作十亩。或以九亩五六分作十亩。当其富饶之时,无从细察,亦并不觉有代为纳粮之累。及至家业渐贫,必鬻其实在八九分之产,而此一二分之虚地虚粮无从推去,不得不照户纳课。此有地无租之一也。再,向日置产之时,原系高下错杂,今则急而求售,不得不尽鬻其高者,而独留其下。此下地所入,十年九空,偶有收成。仅足完一年之粮,不足赔九年之累。此有地无租之二也。再有一种弃产之人,原因一时急用,希图日后取赎,故赵甲之田卖与钱乙,而户名不即改换,赵甲收钱乙之粮为之代完,久之,究竟无力其取赎。传及子孙,户名仍在,而赵甲遂为无田有户,不得不照户纳粮。此有地无租之三也。又有一种弃产之人,原系出入衙门穷困无赖,或系武举劣衿,身倚护符,即已弃产,仍复希图包纳,于中取利。然其利止于一时,而其累及于子孙,遂有年代久远,无从推收过户,赵甲之家有不得不为钱乙每岁纳粮者。此有地无租之四也……至于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宣化五府,多有圈占之地,其所拨补(民地被圈给旗人者,令将别州县官地拨补),大约远隔数百里不等,而地亩半属洼下,每年除完粮之外,所余无几。应令该抚查明,直属地亩分为上中下三则,其上则中则,按其多寡摊入丁银,至于下则及有地无租之人,并与清查,免其一体均摊,务期粮归实在有田之人,不得私相影射,如此则无地穷民与有地无租之穷民均不致有赔累之苦。”
  上疏获得雍正采纳批准后,李维钧首先在保定府各县先行,工作刚刚起步,就引起了朝野极其强烈的反响,多田之家也起而反对,朝臣之中评说不一。因此李维钧又于雍正元年十一月再上奏章,称自己遭到“权势嫌怨”,感到孤立和有压力。雍正帝明白他是在寻求朝廷的支持,他对李维钧说,“朕当年即是孤臣,你若信不过自己,便是信不过朕”(附奏折)。足见在这一改革政策上雍正帝对他的信任。这才免除了后顾之忧。雍正二年(1724)十月,李维钧由直隶巡抚升任直隶总督后,又将摊丁入亩在全省各州县全面推行。
  李维钧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之后,各地争相效仿,至雍正七年,全国已有十四个省份实行了此项改革,山西、贵州延至乾隆年间,最迟的吉林到光绪二十八年才开始实行。整个“摊丁入亩”经历了一百余年才在全国基本推行,可见阻力之大。
  从此,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户税、人头税基本被废除,完成了赋役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对农民、特别是无地农民的人身束缚有所削弱,是中国封建赋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文章来源:收藏快报 河北保定 郝毅生 霍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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