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治喪常識以及治喪人員


  壹‧治喪常識
一、 治喪須知
為人治喪者應有「熱誠服務」之精神,對各項治喪事宜瞭若指掌,務期達到「死榮生哀慎終追遠」的理想,在不浪費的前提下做到莊嚴肅穆的地步。所以從嚥氣後宜到返主回家的種種事宜必須做到完善為止。

二、 治喪步驟
不論子女為父母親自治喪或請他人治喪其步驟如左:
(一)殮前:嚥氣前設水舖-淨身換衣化裝-舉哀遮神-辭生(腳尾燈、腳尾飯、燒腳尾錢)並示喪-辦理死亡證明。

(二)請宗教家(道士或和尚)擇定入殮時辰-葬儀社先把水舖用布遮住-到棺木店選購棺木-入殮。

(三)請地理師選擇墓地-擇定出殯日期(轉柩、奠禮、落壙等時刻)-風水泥水匠整理墓地及挖坑(先量好柩之長寬)或聯絡火化事宜。

(四)謄寫訃告及謝帖-採辦物品(文具、燈籠、喪服、白布、手帕、中西樂隊、布蓬、廚師、燈光擴音、金紙、紙厝、旛、答謝品、墓碑刻字、靈車、花車等)

(五)作七及做法事。

(六)延聘治喪人員召開工作會報分配職掌決定各項進度到鄉鎮公所辦理安葬許可(或聯絡火化事宜)

(七)奠禮禮前佈置奠禮進行出殯辭客上山落壙返主。

(八)付款(葬儀社等商人)答謝各治喪關人員。

貳‧治喪人員
延聘各項工作人員
一、特聘總幹事一名(此乃大規模喪禮所必需):秉承主人意思,將所聘人員分配工作,並坐鎮指揮,下設各組:

(一)會計組:設組長一名,並可設出納一名。將所收禮立即存銀行翌日憑票支付商人。
負責將「受禮處」所受香儀點齊,並發放各受禮處之零錢以備找零,並負責將各項收支作成帳簿以提供主人或總幹事核對各項帳單並簽名,俾便出納付款。注意受禮處只管收,只有「出納」一人秉會計組長所簽帳單付款,才不致濫支。

1.奠品受禮處:負責花圈、花籃、花車、陣頭,罐頭、旌軸等受禮與安排:名,包括登記、發代金、及自用轎車之小花圈懸掛、花車(返主)及自用車禮品紅包發放、車輛順序標誌,受禮時並以「謝帖」發付之。

2.親戚受禮處:獨立受禮,設組,每組二名。
在本省南北地區亦多由姻親娘家準備「牲醴」,而由喪主將牲醴之代價(按成數)回給親戚,而且牲醴還給親戚攜回。如此不但忙壞喪主而且增加喪家之經濟負擔。
※親戚之頭白布委託本處發放,將各有關親戚的一紮一捆依序貼上社名即可。「春干韭菜」(或代金)以及有關親戚之事項全部託本處辦理。

3.來賓受禮處:設組,每組二名。

4.如某團體人數多可獨立設受禮處:如宗親、誼子、民防、機關、社團等,並同時發放團體    臂章或誼子孫之頭白布等事宜。

(二)接待組:設組長一名。
1.簽名處:設名,負責手帕(毛巾)與胸花之發放。
2.公奠登記處:備「單位名稱、主奠者、職稱、有否奠文」之紙備填,並聯絡司儀。
3.貴賓接侍:長官蒞臨其座位之安排。

(三)總務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干名。
1.禮堂會場之佈置:除由葬儀社佈置外,有靈旌、銘旌、輓聯、軸幛、奠品、花圈、藝盆、親友座椅之排列與擦拭。會計組所需桌椅﹕等之佈置與收齊。
2.文書:「訃聞」的擬就及「謝帖」的印就、文具用品準備。
3.配合奠禮組負責香、燭、花、果、酒、杯、蓆、毯、芋沙盤並將拈香桌上所需物品加以佈置與整理,每副牲醴前要放三個酒杯。
4.配合會計組發放各種紅包及感謝品,並負責於發引後撕去鄰居釭紙、喪宅之黃白紙。
5.奠禮後會場之清理及靈厝之運回家中,也有送到山上燒掉或於寺廟中立新神位,每當初一、十五前往祭拜一番。
6.庶務員:負責所需物品採購、訂購等事宜。
7.喪服縫製人員:大凡均為中老婦女為多。
8.餐飲管理組:設組長一名,助理員若干。

(四)奠禮組:
1.司儀:公奠單位多必須增加一位聯絡員(負責公奠登記處與司儀間之連繫)
2.襄禮(禮生)二名,大場面可加贊禮者二名,係代理喪家司禮。
3.報告生平事略:一名,聘口齒清晰、儀態謙誠,且聲音能感人肺腑者擔任。追述逝者生平概略。
4.致謝詞一名:由家族中推一人或另請族長或地方人士代理。
5.音響燈光。
6.()影及錄音。
7.點釘者:必須請逝者同胞()兄弟(或其嫡子嫡孫)為之,執斧點釘,取其日後家必有「出丁」(生男)之意。
8.壓柩位:請父母雙全者或福祿雙全者為之,當靈柩移動後即轉柩或栘靈後放置柩位。一般是用紅圓、發棵、或餅乾,也有加上碗一梱筷一把或水桶之類。取其子孫團圓與發展之意。

(五)行列組:
1.督導員及交通維護貝一至數名:事先把隊伍行列編排先後,依預定路線前進,過十字路儘量不要阻礙別人交通。
2.闢導隊:汽車、機車開導隊(沒有者略)
3.護柩組(沒有者略)
4.抬柩組及各項儀杖、花車之督導要配合受禮處第一項人員,俾便發餉。
5.「辭客」時引起者:通常由同行父執輩或平輩一人,父歿由族長、母歿由娘家。

二、規模不大的喪禮其洽喪人員可精簡如下:
(一)聘總幹事一名兼辦總務。
(二)受禮處虐兼辦簽名工作:一至數名。
(三)奠禮組:禮生二名及司儀一名。
(四)佈置組:視實際情形二至數名(鄰居、親族或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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