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喪葬改進事項

一、 宜於斷氣後移舖:以人道立場而言,未斷氣前移舖,對於病重垂危者的身體、精神,可謂變相的虐待。因病人在臨終前,身衰力乏,此時移舖,不論背負、抱持或抬 移他處,勢必加深其痛苦與病情,是則無異加速其死亡。應加強宣導,俾民眾瞭然個中利害,儘量讓病者在床上安息,藉以減輕其痛苦。

二、革除逝於外者不得運回家中之陋俗:病人住院治療,並非斷絕生望,而家屬唯恐患者猝逝,遂提前辦理出院,致病者不能續獲妥適醫療,因而加速病情惡化,終致不治者往往有之。類此習俗,實非良俗,允宜儘速予以革除。

三、革除以擴音器誦經的陋俗:部份地區於病人斷氣後,或亡者入歛時,多有開魂路的習慣,且例必僱用道士誦經作法事,因而使用擴音器者多,雖在深夜,仍喧囂而已,鄰人不堪其擾,然亦不便干涉,應宣導勿使用擴音器,庶公共安寧得以維持,而不致有礙睦鄰之義。

四、 除殯儀從業人員擅改正當禮俗的陋習:本省民間臨終至入歛禮俗,在鄉間頗為繁雜,又牽強附會,迷信色彩太濃。反之,在都市或因喪家工作繁忙,或不諳禮俗,多 數委託葬儀杜或仵工等專業人員全權處理,將部份有意義的禮俗略而不用,縱或用之,亦多失之過簡,而草率不敬。反之,當出殯之日卻大肆鋪張浪費,實有待儘速 改進。

五、所謂「忌中」一詞亟應廢止:目前通行習俗,凡家中尊長或父母逝世者,每每以白紙書「忌中」二字貼於門上,日久相沿,照用不誤。殊不如此為日本舊習。我國古禮,遇父、母喪,則書「嚴制」、「慈制」,末見有稱「忌中」者,父母尚存,而子女逝世時宜用「喪中」。

六、葬行列的各種「陣頭」悉應革除:如電子琴花車、五子哭墓、孝女思親等,僱用孝女以虛偽之哭聲權充喪家子女哀痛之情,其虛情假意徒使人倫斷喪,有違孝道。

七、送殯花車宜加限制:送殯花車太多,遂致交通阻塞,縱然動員大批警力,猶不足以維持秩序。因此造成交通混亂,亟宜革除。

八、禁濫發訃聞:為澈底革新政風,改進社會習尚,允宜籲請機關首長或公務員,非與喪家沾親帶故者,一概不得擔任治喪委員會委員,更不得硬性規定參加公祭,濫發訃聞,俾能專心公務,端正官常。

九、革除焚化「金童玉女」等陋俗:舊俗、人死之後,通常用紙紮成金童玉女及深宅大院,於喪事將終時焚之。前者象徵中古時代帝王以人殉葬之陋俗。今則紙紮屋宇費用昂貴,造成浪費及影響公共安全,毫無意義。

十、柩柩(俗稱打桶)時間宜縮短:台灣地區氣候炎熱,尤以南部為甚。入殮之後停柩過久,勢必引起變化,無論都市鄉村,皆對衛生有害無益。

十一、迷信風水的習俗宜逐漸改進:風水之事始於陰陽家之言,在我國歷史文化由來已久,如欲一朝革除,誠非易事,應以堪輿學術研究並配合公墓制度之推行。風水例須選擇方向,應輔導公私營墓園配合設置,以供喪家需求。

十二、倡導火化進塔:火葬盛行於佛教徒,新式火化方式費用低廉,儀式莊嚴,簡單而隆重,有益環境清潔衛生,不需浪費土地,免除作墳及看風水,減少停柩時間。火化後供進納骨堂()內,有各種方位可供選擇,定時誦經,可達慎終追遠之道,值得提倡。

出處:台灣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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